咨询热线: 15665649704
王超禹
电话:15665649704
王超禹律师,王超禹律师,男,汉族,35岁,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建造师,执业前曾在公安系统公务员岗位任职八年,具备多年办理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工作经验,现任两家政府机构及一家建筑企业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某国家一级演员贩毒案(通过有效辩护终获无罪判决)、“以赌养诈”新型诈骗案等,并参与国家脱贫攻坚工作,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诉讼,为国家行政机关挽回国库损失千万余元。通过......更多介绍
王超禹律师,合肥专业刑事法医鉴定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限定适用范围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职能正确发挥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该适应犯罪形势的需要,妥善处理案件,对附条件逮捕措施的采用,要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及时高效地批捕涉嫌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正是使被害人的权利迅速得到救济,社会秩序迅速得到稳定,社会矛盾迅速得到解决的有益做法。但是,附条件逮捕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只可将它作为补充策略,通常限于适用严重的刑事犯罪。
二、执行证据标准
附条件逮捕案件证据标准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是指侦查机关在提请批捕时,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低于第二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但排除该第三条所列十种情况的情形。
;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是指证据符合基本构成要件,进一步侦查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以下几种情况:
1.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查实的其他佐证不充分,但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获得其他佐证的;
2.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通过进一步查实能够排除无罪证据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供述的具体共同行为在细节上存在不一致,但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排除的;
4.证据之间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但是通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形成相互印证链条的;
5.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存在非法言词证据,通过进一步侦查依法予以排除,其余的证据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6.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的证据基本清楚,但具体细节需要通过进一步侦查才能够查实的;
三、引导侦查并及时重新审查案件
引导侦查既是提高侦查效率、保证附条件逮捕措施实施的正确性、降低批捕风险的需要,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其澄清无罪之冤的需要。因此,检察机关在决定附条件逮捕的同时,必须向侦查机关制送,列明需补充侦查的证据清单。检察机关既要详细分析证据的矛盾及缺陷,也要详细的向侦查机关提出补查意见,使其明确侦查方向和要求,促进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自觉地继续收集和进一步固定证据。在批捕后,要对侦查机关及时地跟踪监督,督促其切实地落实补充侦查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重新审查,提高监督的效率,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来保证监督的实效。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新情况,并在批捕后至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根据侦查机关补充的证据,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
重新审查的重点是捕后侦查机关对证据的补强是否达到;证据能够确凿地证明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程度。审查的范围包括:捕后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全案各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能够合理排除无罪证据及对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逮捕必要性。
重新审查的内容应包括:1.犯罪发生的事实;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3.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4.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5.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6.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7.应否追究刑事责任;8.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
重新审查证据的证明标准应达到定罪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主要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项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项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每个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进行印证,即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从而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
具体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个要点:
1、有权机关决定
为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对享有逮捕审批决定权的机关,法律必须作严格的限制。一般要求是应当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质,而且能对侦查机关形成制约的机关或人员审批决定。因此,国外多由法官签发逮捕证。也有一些国家认为检察长因其职责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也应有签发逮捕证件的权利。
2、须有合法逮捕证件
有证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则。即实施逮捕必须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文件。而这一文件须经依法请求和审核签发的法定程序,同时还需具备特定的形式。
在我国,公安机关需要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经批准后人民检察院作出,再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并执行逮捕。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人犯时,应当作出,分别交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并执行逮捕。
在逮捕证上应当记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应押送的处所,签发的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
3、特殊情况下或对特殊对象的逮捕可能采取特殊程序
在有些国家,遇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紧急情况,可实行逮捕后申请逮捕令状的无证逮捕,或由检察官员直接决定紧急逮捕。这种逮捕,是针对现行犯等情况紧迫,来不及申请逮捕令状的特殊情况的,而且这种逮捕实施后允许羁押的时间很短,除非经法官审查批准继续羁押,否则必须释放被捕人。
由于我国强制措施手段体系中存在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措施,此外还有公民扭送人犯的法律制度,加上警察法中警察官员所享有的对嫌疑分子的留置权这种治安行政权力,显然不需要设立无证逮捕,因此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对特殊对象的逮捕采取某些特殊程序。例如对立法机关成员逮捕,为了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工作秩序,可以设定特殊的逮捕程序。在我国,根据及的规定,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在需要逮捕人民代表时,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无权直接批准或者决定,必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
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此外,在我国,对涉外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人犯也设有某些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要求,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用逮捕手段。